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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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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5 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LVAN_TJ 于 2011-4-25 16:04 编辑

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注意的涉税疑难问题处理技巧            

文件中部分内容简介

       为帮助纳税人熟悉、掌握企业所得税政策,正确运用税收政策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合纳税人日常咨询较多的问题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笔者整理了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各种涉税疑难问题处理技巧,以供各企业财务人员、税务干部和涉税中间机构人员进行参考。

(一)企业收入处理的疑难问题

⒈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和岗位用工补贴,是否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⑴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⑵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⑶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综合上述规定,如果从县级(含本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取得上述财政性资金,且同时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三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但是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以及资产的折旧、摊销不得税前扣除。

⒉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银行存款利息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因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银行存款利息应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⒊B公司属于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现A公司将位于市区的一处房产无偿提供给B公司使用,此项行为是否需要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B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所规定的A公司的关联方,无偿提供房屋的行为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调整。A公司应按照经税务机关调整后的价格确认租金收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⒋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买别墅送汽车的方式销售不动产的,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以买别墅送汽车的方式销售不动产的,不属于捐赠行为,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未完工产品的,不动产预售收入应按规定的计税毛利率计征企业所得税,但汽车销售收入不适用房地产开发的有关税收规定。

5、某企业根据租赁合同的规定,于2010年1月一次性收取了2010年至2012年的房租,该企业收取的租金收入如何所得税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租金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应付租金的日期,企业应将应收租金收入计入当期收入总额,并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与出租房产相关且在当期实际发生的税金及附加、资产折旧等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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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25 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解答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解答       为帮助纳税人熟悉、掌握企业所得税政策,正确运用税收政策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合纳税人日常咨询较多的问题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我局整理归纳了《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解答》,作为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辅导材料。今后上级税务部门有新的规定,按新的税收规定执行。

  一、关于企业收入管理的若干问题

  ⒈问:企业提前一次性收取的跨年度租金收入,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租金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提前一次性收取的跨年度租金收入需要分期纳税的,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收入递延项目申报表》。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我国境内租金收入的非居民企业,其一次性收取的跨年度租金收入应在合同约定的应付租金日,由支付人一次性全额扣缴企业所得税,不得分期扣缴企业所得税。

  ⒉问:企业取得的债务重组收入,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债务重组收入,是指债务人按照其与债权人达成的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所获得的债务豁免额。债务重组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收入,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⒊问: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的差额。企业股权转让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⒋问: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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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25 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2011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

2011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固定资产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
        一、固定资产的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①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②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虽然会计与税法对于固定资产定义的表述并不完全一致,但是两者的实质应当是一致的。会计与税法都没有对固定资产的起点金额作出规定,给予了企业很大的职业判断权限。

  二、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一)计量原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固定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由此可见,会计和税法对于固定资产初始计量的要求是基本一致的。

  (二)外购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差异分析:在一般情况下,外购固定资产的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是一致的。但是对于“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税法对于外购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的确定并无特殊规定,因此,对于会计确认为当期损益的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此时企业应当记载固定资产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之间的差异,然后在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或者处置出售固定资产时,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例1:2008年1月1日,甲公司从乙公司购入一台需要安装的特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甲公司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价款。该设备价款总计900万元,在2008年到2012年的5年内,每半年支付90万元,每年的付款日期分别为当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2008年1月1日,设备运抵并开始安装,发生运杂费和相关税费300860元,已用银行存款付讫。2008年12月31日,设备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发生安装费97670.60元,已用银行存款付讫。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假设折现率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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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5 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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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8 03:55 | 显示全部楼层
想来学习此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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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6 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下载收藏,感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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