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之歌 发表于 2012-10-16 23:40

固定资产涉及增值税业务相关税法文件

本帖最后由 水之歌 于 2012-10-16 23:48 编辑

有关固定资产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文件及说明提示您: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自 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最大的变化就是购进固定资产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有关此方面除增值税条例及细则之外,还有如下几个具体的税法文件,现整理汇编如下,供同行朋友们随时查询之用。 2012-08-2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170号颁布时间:2008-12-19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推进增值税制度完善,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为保证改革实施到位,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二、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三、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采取退税方式,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下同)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五、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六、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七、自2009年1月1日起,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具体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文明确。  八、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1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16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2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4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7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东北地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地区2007年固定资产抵扣(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1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6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蒙古东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9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1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东北 中部和蒙东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41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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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之歌 发表于 2012-10-16 23:41

本帖最后由 水之歌 于 2012-10-16 23:43 编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50号)的规定和国务院的有关精神,为做好相关增值税政策规定的衔接,加强征收管理,现将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和实行增值税简易征收办法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下列货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一)农产品。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二)音像制品。  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  (三)电子出版物。  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使用计算机应用程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内嵌在计算机、手机、电子阅读设备、电子显示设备、数字音/视频播放设备、电子游戏机、导航仪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上读取使用,具有交互功能,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载体形态和格式主要包括只读光盘(C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蓝光只读光盘 HD-DVD ROM和BD ROM)、一次写入式光盘(一次写入CD光盘 CD-R、一次写入高密度光盘DVD-R、一次写入蓝光光盘HD-DVD/R, BD-R)、可擦写光盘(可擦写CD光盘CD-RW、可擦写高密度光盘 DVD-RW、可擦写蓝光光盘HDDVD-RW和BD-RW、磁光盘M0)、软磁盘(FD)、硬磁盘(HD)、集成电路卡(CF卡、MD卡、SM卡、MMC卡、 RS-MMC卡、MS卡、SD卡、XD卡、T-F1ash卡、记忆棒)和各种存储芯片。  (四)二甲醚。  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为CH3OCH3,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醚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三、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94)00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26号]第九条和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288号)附件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国税发1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下小水电电力产品增值税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8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3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行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53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具体标准的批复》(国税函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5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财税72号)同时废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水之歌 发表于 2012-10-16 23:43

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9〕9号)规定对部分项目继续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经研究,现将有关增值税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4栏,其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5栏。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同时废止。

水之歌 发表于 2012-10-16 23:4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后,一些地区反映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不够明确。为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九月九日

水之歌 发表于 2012-10-16 23:4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11799783.html  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本公告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已经征税的事项,不再调整;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水之歌 发表于 2012-10-16 23:4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 字体:【大】【中】【小】   为加强管理,现将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二)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水之歌 发表于 2012-10-16 23:46

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 2012年06月08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字体:【大】【中】【小】   一、请介绍该公告出台的背景?  前一段时间,我们接到部分人民来信反映二手车经营业务中有关增值税问题,同时,部分地区税务机关也向总局反映,部分纳税人取得了二手车经销的资质,但其实际经营模式为:虽与卖方签订车辆收购合同,实际上交易车辆并不过户到企业名下,销售时向买方开具二手车发票,车辆直接由卖方过户给买方,收购二手车时并不办理过户登记,销售时该二手车直接从销售方直接过户到购买方。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对上述行为如何征税问题产生分歧,因此,请示总局对二手车经销业务和代理销售业务进行进一步进行明确。  二、什么是销售二手车?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对有偿转移货物所有权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纳税人销售二手车的前提条件是拥有该货物的所有权;同时,《机动车登记规定》明确规定,车辆所有权变更必须办理过户手续。因此,纳税人将收购的二手车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在拥有该二手车所有权后,再销售时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销售二手车的增值税应税行为。  三、代理销售二手车的行为如何征税?  除二手车直接销售以外,纳税人还可以接受购买方委托代购二手车以及接受销货方委托代销二手车。在我国目前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的情况下,对于纳税人接受购买方委托代购二手车征收货物劳务税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026号,以下简称026号文件)中已明确,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第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第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第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因此,代理销售二手车同理于代购,判定纳税人开展的该类业务是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还是属于代理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应按照026号文件相关规定确定其征税原则。

缔造者 发表于 2012-10-17 08:22

曾经回答过一道销售的是2008年以前的固定资产这样的题,换算增值税时按17%,结果答错了,现在才明白,2009年1月1日起前后的税率不一样。

踏雪奇媛 发表于 2013-4-10 10:51

谢谢楼主分享,下载来学习学习。

lwywiner 发表于 2013-5-15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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